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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委员会、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核实或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发出异议协助核实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在协助核实通知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协助核实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实报告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三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建议,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候选人、获奖候选项目公示截止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授奖;异议成立,取消获奖资格。
  15日内未能处理完毕的异议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异议不成立,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异议成立,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和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市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1000万元专项作为科技奖励及相关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获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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