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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将推荐材料送交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若第2次申报仍未获奖,后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获奖者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初评”是指以网络或会议的方式进行的评审。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成员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表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可按高于《奖励办法》第五条设定的奖项数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初选名单,具体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不超过1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8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24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55项。
  得分相同且不能同时列入初选名单的候选人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复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陈述和答辩。在陈述和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记名表决。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市科学技术奖部分奖项可以空缺。因奖励数的限制,得票相同但不能同时进入获奖范围的,以初审得分高低排序。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候选人、获奖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须注明异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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