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有关专家、学者”是指各行业评审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十五条 行业评审分组视当年的申报奖励情况确定。每个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专家均为7至15名,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评审专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聘请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四章 申报及推荐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除第十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经自主申请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的“院士联名推荐”是指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且每人每年度可根据自己所从事专业推荐1项(1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在申报受理期限内将相关申报材料送交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评审证书;
2、试制工作总结或技术总结;
3、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和年度损益表;
4、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
5、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等);
6、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7、涉及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列项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申请表。
(二)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政审表。
(三)被推荐人事迹材料。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材料重点突出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由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材料重点突出在组织和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或者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方面所取得的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