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3000万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7%以上,或低于3000万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250万以上),可推荐为三等奖。
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方法新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三等奖。
由公务员为主完成的属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列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是指在组织科技创新活动中,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以及虽未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作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科技中介机构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制订科技创新政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推进区域科技交流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开发利用科技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机构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并且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成绩。
(二)高校或科研院所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落实所在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在加大本单位的创新投入,推动本单位创新政策制订,营造创新氛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显著提升了本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他候选人。应关心、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大力营造创新氛围,积极推进科技合作和协助引进科技创新人才,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