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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其主要学术观点已在TOP期刊、权威期刊(以浙江大学公布的TOP期刊源、权威刊物为准)、《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多次引用,且被引用次数在本学科中位居前列。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所称的“社会公益”是指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所称的“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工程,但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条件: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并在学术上国内领先,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并在学术上国内先进,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并在学术上省内先进,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可推荐为三等奖。
  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一)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得中国、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1亿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10%以上,或低于1亿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1200万以上),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申请中国、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的发明专利且进入实审阶段,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6000万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8%以上,或低于6000万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600万以上),可推荐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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