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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甬科计[2006]140号 2006年12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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