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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处室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涉及内容广泛,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5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万元以上。
  工业类重大项目主要面向有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技术研发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30-100万元之间、农业类项目在20-50万元之间、软科学项目在8-15万元之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10-20万元之间。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30万元以下、农业类项目20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8万元以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万元以下。
  工业类一般项目仅面向非高新技术企业和未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机构建设类项目和事后补助类项目,其重大、重点及一般项目的划分不受上述经费资助划分的限制。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分重大攻关与产业化项目、创新型企业重大专项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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