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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加大违法经营、使用禁用药物查处力度,组织对兽药经营、兽医医疗机构和养殖场排查活动,发现禁用药物严厉查处。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将重点监控企业、列入兽药质量通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整顿措施,依法处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结合兽药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行为、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发现违法产品,要立案排查,建立追踪机制,彻底捣毁制售假劣兽药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通报涉案省份。加大兽药标签清查力度,治理整顿兽药标签违法、不规范行为。加大兽药使用单位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制度。加大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疫苗监督力度,加强重大疫苗检测、生产供应工作,强化重大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项整治行动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饲料兽药检察所、省饲料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四)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省农牧业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参加。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与监测。组织对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对仍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省农业厅晋农业明电[2007]14号“关于组织报送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方式和进展情况的紧急通知”),要依法处罚。各市农业部门要制定计划,落实方案,加大对市场的监测频率和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地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将组织力量对批发市场进行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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