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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并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初审资料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经过评审的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等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日期以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市中小企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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