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所需资金;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四)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奖励;
(六)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奖励,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