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并参加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核。
(八)积极组织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可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九)健全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的带头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十)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实际自主实施技能人才创新成果与收入分配挂钩的制度。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应对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
(十一)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和所在企业给予奖励,并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
(十二)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和各分网站上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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