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泸州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减负办)、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清理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以下简称清理办)。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清理汇总等工作,牵头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人事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奖励表彰和评比达标活动的清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编办对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预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或联系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市经委(市减负办)负责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市民政局负责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清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理和监管;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清理汇总初审上报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开展的活动项目;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活动项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会、协会、中介机构等举办的各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清理的实施步骤
(一) 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月10日前)
召开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动员会,传达贯彻全国和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精神,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统一制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逐级逐项组织清理登记,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审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市清理办。
(二)审核汇总上报阶段(2007年5月30日前)
市清理办对各区县、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统计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5月底以前由市清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对保留、合并或撤销的项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清理办。
(三)建章立制阶段
市清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对审核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