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价格信用: 企业严格执行《
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9、环保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法》,无污染环境行为,做到达标排放。
10、安全生产信用:企业必须遵守《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办法
1、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原则: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征集的企业诚信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渠道:民营企业诚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政府信息主要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方式:
(1)依法或按照约定,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获取;
(2)依法或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获取;
(3)通过媒体公开的渠道获取;
(4)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诚信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5)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取。
五、诚信企业的评价办法
(一)诚信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组织和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以及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国情、市情以及指标的可获得性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建立中小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