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市政府已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尽量减少会议,倡导开短会;要求严格控制公文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但在工作中,各级会议多,影响了基层抓落实工作;文件多,有的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严格控制会议
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做到少开会;确需召开的会议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开短会。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一个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本
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联合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三)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充分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开短会。全市性会议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
二、严格控制发文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做到少发文;公文力戒穿靴戴帽、空话套话,提倡发短文。
(一)省政府下发的文件,凡无具体贯彻意见的,不另重复行文。
(二)上级部门联合或单独发文需要贯彻落实的,由本级部门印发或转发,市政府不转发上级部门文件。
(三) 对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各部门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在无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前,市政府原则上不行文。
(四)凡属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可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下发。
(五)列入目标考核事项,需由市目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除省上有特别要求或特殊工作需要外,市政府一般不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工作,市政府领导实行会商会签。
(七)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不再以《政府工作通报》印发和以市政府文件转发。
(八)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