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的意见
(市委农工办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规范管理农业担保融资工作,支持我市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加工、营销业发展,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科技含量较高、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大户成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根据《
担保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担保贷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管理机构
为科学、规范、透明地管理使用好农业担保贷款,建立泸州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市委农工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农业担保贷款协调机构。
二、运作模式
(一)资本金规模。农业担保资本金规模暂定1000万元,由市政府在支农资金中逐年安排。
(二)运行企业。依托泸州市兴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兴泸农业信用担保分公司,依法运作、独立核算。农业担保资金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担保范围和对象。担保贷款的范围是与兴泸信用担保分公司签订了《建立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区、县的农业主导产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为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户。
(四)合作融资。以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分行、农业银行泸州分行和各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合作融资对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担保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按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单户贷款原则上控制在100万以内。超出100万元以上的单户贷款,由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