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快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机制。制定实施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商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太湖地区抓紧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在电力行业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进行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到2010年,太湖地区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提高到3%以上。
(二十九)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受罚”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探索建立补偿机制。对太湖流域的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政府筹集资金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失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
九、建立完善太湖水污染治理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强化执法检查
(三十)完善监测体系。在太湖流域省市县行政交界断面、主要入湖河流、送水通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监测。对太湖流域所有排放COD、氮磷污染物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县环保、水利部门联网,实行在线监测。加强省太湖水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全面开展监测工作。设立太湖湖区蓝藻监测站,配备太湖水污染应急监测设施,建立蓝藻水华监测预警机制。以上监测设施,在2008年6月底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管理,运行和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普查,建立监测监控体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太湖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源调查,2010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在太湖地区设置一批农业污染定位监测点,开展环境质量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太湖水污染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十一)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实施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太湖水污染治理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除继续执行COD、SO2减排约束性计划外,将氨氮和总氮、总磷排放指标列入约束性减排计划,把减排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及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入湖河道断面水质和治污工程完成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抓紧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城市给排水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治理太湖水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对太湖地区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坚持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太,铁腕治污。对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的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向太湖水域倾倒污水、垃圾、油废水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