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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换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换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苏水政〔2007〕24号)


省水政监察总队、水资源服务中心,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文件(苏府法[2007]67号)要求,我省2005年起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到今年年底有效期届满,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启用新的执法证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顺利完成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执法资格审查关。各单位对每一个换发证件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审查其持证资格,不得随意扩大持证人的范围。其中包括:(一)所有换证人员一律凭旧证获得申领新证资格;(二)首次申领新证的人员必须在申领花名册中注明,并附《水政监察证》复印件或者参加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新领行政证件人员培训班有效证明;(三)旧证丢失人员需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通知要求,各单位在换发新证时,应将本部门所有旧证收齐后,统一集中上缴厅政策法规处,否则一律不得换发新证。因工作关系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也需将旧证收回。请各单位将旧证收齐后,连同各单位申领证件人员花名册(打印件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数据文本)、1张照片以及每本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人民币38元,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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