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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执法
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一、行政处罚(共4项)
  1、拒缴或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拖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2、未按规定为全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3、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30天
  4、冒领、多领及截留、私扣养老保险待遇的追回及处罚
  办理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办理条件:(1)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丧失,不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2)单位截留、私扣职工养老金。
  办理时限:30天
  二、行政征收(共2项)
  1、工伤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30天
  2、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当月
  三、行政给付(共2项)
  1、发放基本养老金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2)《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3)《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5)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办理时限:15天
  2、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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