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办理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
八条。
办理条件:(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时限:15天
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3、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依据:《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七条
办理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办理时限:30天
4、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
办理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设备、设施;(4)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5)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标准;(6)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达到规定标准。
办理时限:30天
二、行政处罚(共47项)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条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八十九条
3、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二十五条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给予罚款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四条;《禁止使童工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