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的通知
(郑劳社法制〔2006〕4号)
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责任的重要意义
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并确定执法责任,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职责的具体要求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就是把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分解到具体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内设机构指各单位内设处室;二级执法机构指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执法依据的机构;执法岗位指内设机构或二级执法机构中履行同一执法职责的岗位)。
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保障执法责任的落实,需要将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明确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责任人、审核责任人和承办责任人。(2)将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量化或者具体化,确定明确的标准、程序、条件。每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明确承办机构、承办岗位、承办人员、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标准以及年度要达到的目标(如合法率、正确率)。(3)在明确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机构、岗位、程序、标准时,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审批责任人、审核责任人、承办责任人制定相应的违法追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所确定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和执法期限等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在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局法制处联系,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
联系电话:67180863 67185781 67180878
二○○六年八月八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一、行政许可(共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