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别        税额幅度      适用地区
  大城市     3.5-30    昆明市各市辖区
  中等城市    2.5-24    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小城市     2-18      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县城      1-12      所有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0.8-12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符合条件的工矿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