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别 税额幅度 适用地区
大城市 3.5-30 昆明市各市辖区
中等城市 2.5-24 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小城市 2-18 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县城 1-12 所有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0.8-12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符合条件的工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