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快速反应机制。要尽快建立情况通报机制,由有关部门及时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信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人等的日常监管,确保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信访举报实行“首访负责制”,各部门在接到信访举报后要进行必要的初查,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案件线索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抓紧进入司法程序,确保非法证券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建立预警机制。要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政府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使非法证券活动无机可乘。
三、落实近期几项重点工作
(一)对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相关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通过摸底调查,掌握本市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总数,并掌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托管、融资需求等情况。
(二)对辖区产权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清查。相关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清查。通过专项清查,了解产权经纪公司的产权经纪资质、产交所会员资格、非上市公司股权代理转让活动等情况,掌握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三)对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产权经纪机构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侦查,上海证监局要及时进行性质认定,各区、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好善后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对辖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经纪、登记及交易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
公司法》、《
证券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发行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也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对已经发生的行为,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要告诫社会公众,参与非法证券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使社会公众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辖区预防、识别和快速反应的监管环境和舆论氛围。与此同时,可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函,要求上述机构规范运作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途径,给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