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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切实维护上海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开展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迫切感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有所抬头,且手段更加隐蔽。上海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相对频发,形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高度,提高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迫切感。
  二、进一步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地方各级政府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已建立由上海证监局、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参加的上海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上海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具体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上海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由上海证监局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和性质认定;市金融办配合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协助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同时涉嫌非法发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及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本等其他行为的,市工商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中心的管理。此外,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涉及本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过程中的协调、稳定及善后工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原则上以非法证券活动主体注册地为主,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地协助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推诿观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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