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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二)查处取缔阶段(2007年9月1日-12月20日)
  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限期整改,规范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和媒体曝光,对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六项重点行为重点排查。
  各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组织城中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督促辖区城中村无证无照经营户积极配合、服从管理,尽快办理相关证照。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2月21日-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对整顿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26日前书面报市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向全市通报查处取缔和责任落实情况。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整治结束后辖区范围仍长期存在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追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查处取缔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制度,每周一上午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要书面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周情况。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1、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的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一责任者人。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动,加强本区域市场主体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3、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连网接入等经营条件;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企业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等协助执行通知,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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