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政策
1.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2.原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因上学、参军户口外迁且未婚以及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人员;
3.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实际在被拆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居住且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再分户。
4.对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子女距离法定婚姻年龄三年以内的(含三年)每户可按成本价格享受购买一套80平方米户型面积标准的住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及常住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地的人员;
2.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拆迁地且不是被拆迁地户口的;
3.属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4.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5.在正式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前已死亡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
四、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政策
对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由纪检、监察、公安、国土、乡、村调查确认,公示无异议,上报拆迁指挥部审定。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或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安置,只找补楼层差价;达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后仍能享受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分户安置;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困难补助。
五、申请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应向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上学、参军、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学、参军人员学校及部队还须出具未婚证明材料;
5.户口不在被拆迁地的长期居住人员,应提供村委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