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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社区组织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

  (三)新建(含旧城区改造)的居住区,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根据小区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同步建设并无偿配套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2万至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50平方米标准配套;3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10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不含15万平方米)的小区,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15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700平方米标准配套;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超出20万平方米的部分应参照上述标准增加社区组织用房面积。

  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在建或已竣工的居住区(近两年内建成的),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按规划的面积配套建设社区组织用房。规划社区组织用房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或没有规划社区组织用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调剂解决。

  (四)各区(县)政府要编制社区用房规划建设方案,报市规划和房产部门审批后实施,力争在2007年底前所有社区都达到标准。原已规划配套社区组织用房,后未落实移交给社区组织使用的,由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原批建的规划监督落实。各区(县)政府应通过新建、改建、调剂置换、购买等方式,负责解决社区组织用房达标问题,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必需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由市、区(县)政府统筹解决。

  (五)社区组织用房应结合居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组织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与办公和活动用房对等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社区组织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

  三、建设职责和落实措施

  (一)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是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组织用房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并加强配合协作,通过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组织用房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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