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以前年度欠缴部分要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齐。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督促其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
《条例》进行处罚。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5%,但最高不超过20%。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补贴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补贴。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1-25万元,且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开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等自住住房贷款业务,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职工购房贷款提供便利。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会议制度,按照《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议事决策。管委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对不称职的委员,市政府及时予以解聘,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作出的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确保决策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