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6〕9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机制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跨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面广、责任重、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构建和谐淮南的高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力度

  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