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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或核定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氧舱的购置需选用有氧舱制造资质的厂家,氧舱安装完毕后,应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医用氧舱使用证》。

  (三)氧舱场地设置要求

  1.氧舱及周围环境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居民住宅、办公等人群集聚区域以及电力部门设置的配电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2.氧舱治疗区应设置候诊室、医生诊断办公室、病人更衣室、安检室、氧舱治疗室、盥洗室、卫生间等。候诊室应和氧舱治疗区域隔离。设置消毒洗刷区域,盥洗室内应设置小型热水器。

  3.氧舱治疗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严禁火种”等禁令标志和病人须知,并明确病人就诊流程。

  4.氧舱病人更衣室应根据治疗人数和性别设置足够的更衣橱柜和座椅,并统一编号与氧舱座位号相对应。

  5.氧舱治疗区应设置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吸引器、拉舌钳、开口器等)。应建立以下记录本:医用氧舱操舱交接班记录本、医用氧舱故障维修记录本、急救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本、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本、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本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氧舱应配备医师、护士和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职工作人员按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于2006年6月编印的《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中配备参考标准执行,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可按需要增加人员配备。

  (三)从事氧舱工作的医护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医用高压氧专业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氧舱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严格掌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合理开展此项技术,具体参照卫生部上海高压氧岗位培训教材《高压氧治疗基础与临床》(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6第一版) 。

  (二)规范实施高压氧治疗操作,具体参照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于2006年6月编印的《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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