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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宣布失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2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6年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继续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超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06年底实现“两降一升”即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占货运车辆总数的比例和单车装载货物超限的数量比例继续下降,货运价格继续实现理性回升。使全市货运车辆超限率控制在5%左右,同时加大对货车超载的治理力度;基本完成国家发改委1-12批公告标准内尚未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三)基本要求:继续实施“三个加大”,即: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大经济调节力度;推动“三个体系”的建立,即:建立全市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我市依法治超、规范执法行为的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治超与培育市场的关系,治理超限超载与保障运输、保障畅通的关系,引导舆论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关系,严格管理与人性化服务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市特色的“六个治理机制”,即:富于效率的治超联动机制、有效及时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规范公正的执法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推动道路运输市场和货运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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