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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县政府委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水管单位经营,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在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管理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为了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可按“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要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以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合同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并按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水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分步到位。大型水利工程供农业和非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区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县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和用水户协商确定。同一供水区域(灌区)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供水价格。存在两个及其以上水利工程供水的区县,其供水价格在同一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不同级别的管理单位制定不同的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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