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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信访局关于规范2007年办信、督查、复查复核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

  办信工作考核总分100分,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扣分超出100分,按零分计算。
  二、督查工作
  1、办结率。京、省、市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办结率、年度办结率分别达到95%、100%。超期1天扣3分,超期10天扣30分。案件办结时限以市交办函为准。
  2、稳定率。京、省、市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在结案后就同一问题又信访反映被上级立案交办的,经查实属于处理意见不当或处理意见未落实,每案扣20分。
  3、补查补报案件。因案卷资料不完整被要求补查补办,未按要求时限补交上报资料的,按退案处理,一案扣10分。案卷资料包括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查处报告及相关资料、处理意见书、呈审表等。查处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有签发人,加盖单位印章。
  4、退办案件。因事实未查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承办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被退案要求重新查处的,京、省、市每案分别扣15分、10分、5分,退卷以退办函为准。退办案件与未按期办结率累计计分。
  5、假案扣分。市信访局将对办结案件不定期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实一案扣30分。
  6、领导包案。要有领导包案通知、领导阅批、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材料。每个案件缺一项扣5分。
  案件督查考核总分100分,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扣分超出100分,按零分计算。
  三、复查复核工作
  1、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信访案件应予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对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发现一案扣10分。
  2、调查处理。对已受理的复查复核案件应认真分析、调查,召开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做好案件分析会议记录、调查记录及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记录,每缺一项扣10分。
  3、复查复核意见。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明确。对因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政策错误,处理不当而被退案要求重新复查处理的,每退一案扣20分,退案以退办函为准。退案案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否则按超期处理,且重新作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得与原复查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4、办理时限。复查复核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每超期一案扣10分。
  5、落实复查复核意见。复查意见以及信访程序终结的复核意见应在复查或复核意见规定期限内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复核意见造成越级重复上访的,在建议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同时,取消单项当年评先资格。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考核总分100分,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超出100分按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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