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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检〔2006〕1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06]14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组织领导
  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由郑州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开展,具体检查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以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安排,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检查工作自2006年10月1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在12月3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郑州市物价检查所(检查所三科,联系电话:6797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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