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食品安全,做好我市湟中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西宁市湟中县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食药监函字[2007]3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开展试点企业不少于30家。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