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职责
(一)地方政府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设备保障。
(二)经贸部门职责。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落实、督促、检查本省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本辖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屠宰企业职责。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加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产地检疫证、耳标等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病害肉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四)行业协会职责。协助经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善行规行约,加强本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前)。2007年9月5日省经贸委召开全省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制定全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与设区市经贸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区)经贸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层层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与辖区生猪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省经贸委。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2007年10月15日前,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联合行动,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2007年11月15日前,县级以上地区要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