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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就业援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就业援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琼办发[2007]2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现就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就业援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类大中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用于招用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管理、服务岗位,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
  三、各类企业吸纳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按《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06]495号)执行,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后,用人单位按规定替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含生活困难补助。单位缴费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各单位应接收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到本单位正常的管理渠道中,认真组织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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