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4、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律审核,防止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过错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严格科学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促使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
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人事部门要积极搞好领导干部学法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拟定领导集体学法计划,组织讲座或辅导。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申办《劳动保障监察证》,持证上岗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脱产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脱产时间不少于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