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探索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的职业化。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2、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搞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对所属行政部门以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