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认真清理与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关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劳动力市场体系。
11、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能。认真研究劳动力市场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等领域与有关部门存在的职能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报请政府协调确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严格遵守“三定方案”。
1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依法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项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各项行政职能的切实履行;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2、各级劳动保障系统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对于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劳动保障系统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修改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立法程序规定。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配套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和人员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说明中要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和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
3、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认真做好《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江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江西省生育保险条例》、《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