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仲裁员应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审结的案件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十日内交书记员立卷。任何个人不得存留有关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资料。
第七条 书记员负责立卷归档。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负责将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编写目录、页码,按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号归档,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
第八条 卷宗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张,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的材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三章 案卷保管
第九条 案卷实行统一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条 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中期、短期。
(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为长期,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二)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为中期,保存期限为十年;
(三)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为短期,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 案卷的使用
第十一条 除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调借正卷外,案卷原则上不准调借。
第十二条 建立案卷借阅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注意利用效果。查阅正卷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查阅案卷登记表,经主办案仲裁员初审后,由仲裁办主任批准;除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查阅和调借副卷。对确需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查阅仲裁正卷。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正卷材料确需复印的,申请人应写明复印用途,并经仲裁办主任批准。副卷材料不准复印。
第十五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