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1日-6月15日):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内容,宣传开展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阶段(6月16日-7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联合行动,要求用人单位报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并督促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补缴计划。于7月10日前,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自查情况,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参保情况,需要提请省劳动监察总队进行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监察总队,同时抄报省社保局、省就业局。
第三阶段(7月16日-9月10日):执法检查阶段。省厅组织召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局长、社保局长、就业局长、医保局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参加的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社保、就业机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对职工举报投诉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要依法查处。根据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省劳动监察总队执法检查的用人单位,省厅将抽调部分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进行异地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原则上按“下管一级”进行,各设区市本级的工业园区企业、私营企业难点由省厅组织执法检查,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企业难点由各设区市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阶段(9月11日-9月30日):总结表彰阶段。执法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于9月20日前报省劳动监察总队,同时抄报省社保局、省就业局,省厅于9月30日前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