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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深统通〔2006〕103号)


各区统计局、各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6〕22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深司〔2006〕300号)精神,我局决定2006年12月为统计法制宣传月,认真抓好《深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配合与支持,保障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现将我市有关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以《宪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推进统计普法和统计法治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搞好统计改革和建设,特别是农业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主题

  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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