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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2)不符合《本市家畜屠宰场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六)落实专人,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区县经委要有专人负责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市经委。市经委在每周四15:00前,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zrzxscyxs.mofcom.gov.cn)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2007年9月10日前,市经委制定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部。同时,与有关区县经委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区县经委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前,区县经委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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