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有关扶持政策
(一)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理事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可参照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统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力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实习基地建设、教师的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基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建立由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格局。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行政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及早发现和处置民办学校办学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