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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失效]

  (八)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九)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跨地区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确需联合办学的,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确需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且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取消各种形式的“校中校”。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学校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教育教学开展情况;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十三)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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