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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失效]

  (一)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及程序招收学生。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和完善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及评选文明学生等活动,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五)民办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教职工、受教育者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六)民办学校要依法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设立虚假财务、“账外账”和提供虚假资产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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