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07〕3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维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办学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省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籍、学历、收费、管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和问题,不仅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和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对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把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