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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严格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指导、检查作业人员培训。对于有培训能力的企业,企业可以自行开展教育培训,对于无能力开展培训的企业,可以委托给有能力的教育机构培训,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机构教育培训能力、质量的检查及教育培训结果的检查。
  (三)开展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质量。
  (四)持续开展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五)开展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使监理工程师进一步熟悉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十三、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尤其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重点是县(市)级安全监管机构,保证安全监管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形成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建立一支有责任心、有经验、有知识的高素质监督执法队伍。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一)严格执法,加快事故处理结案进度。提高事故查处工作效率,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严肃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原则,认真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核实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及设计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有关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和处罚建议。
  (三)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证据材料立卷归档。需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一要依职权实施处罚,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利;对于本机关没有处罚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的实施、有关证据(复印件)及处罚建议等提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要按照程序实施处罚。三要统一执法尺度,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同样的处罚。四要规范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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