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7、对于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立即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复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厅《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方法、步骤、措施,继续抓好防高空坠落、起重机械伤害、临时用电、模板支护、土方坍塌等易发生事故危险源的专项整治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事故频发的问题。
  六、突出重点,强势监管
  将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高、大、精、深、新的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工程,资质级别低企业的工程,城乡结合部的工程等列为监管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不服管理,拒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法严厉处罚,同时将情况报告同级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改善经济环境等为借口,阻碍安全、质量检查,如有发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情况严重的,可以将情况越级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七、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投入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省建设厅下发的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三)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不得挪用或挤占。
  (四)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计取。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