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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监管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日常监管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抽查企业、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6、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10、建立联合检查、沟通协调机制。建筑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全面检查,发现多方问题,及时解决,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协调行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1、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口,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部门联动,加强检查,严格执法,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入建筑市场、施工现场,并确保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
  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视同违法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总、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
  5、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根据监管情况,及时复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是受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的企业。
  6、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定向突击检查制度,根据监管情况或群众举报投诉,针对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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